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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部分程序规则的运用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1-28 16:37)    点击: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后,有效地防止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突袭现象,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使得对逾期举证的处理更为具体。该解释倾向于追求实质公正,对程序公正有所忽略,但代理律师应遵守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代理商事案件过程中。

查明案件事实时,当事人陈述的重要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到庭及陈述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应予以重视。但当事人陈述难免趋利避害,所以应作区分判断。《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这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虚假陈述。代理律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庭陈述,通过发问等方式查清事实。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及签署保证书,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发问时可据此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在诉讼策略上,如己方证人不方便作为证人出庭,如有可能将其列为被告,可以尝试在起诉时列其为共同被告,方便其出庭说出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制了公民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的,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此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受到区域限制。

管辖异议。为了拖延时间、增加原告方的阻力和成本,被告方往往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作为诉讼策略未尝不可,但不应该滥用管辖权异议。无任何理由的管辖权异议也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实务中已经有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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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律师廖大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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