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廖大林
廖大林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廖大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民商事案件代理需要关注的部分难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8-01-28 16:37)    点击:321

立案等级制的影响

自人民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民商事案件立案难的情形得到了一定的改变,从各地法院一审案件数量的增长也能够看出这种变化。但从改变的效果来看,实际上并不明显,法院仍受到结案率、案件统计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年底、月底不立案。

立案等级制施行后,法院立案庭仅对立案材料作形式审查,一般不会考虑到之后审判和执行。案件受理后,审判庭面临审理期限、结案率的压力,有可能会追求尽快审结,对之后的执行考虑不多,判决比较粗糙,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的问题却让当事人另案处理。因此,案件判决后,往往在难以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案结事未了。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为“(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司法解释要求必须同事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才构成重复起诉,这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无疑意义重大。但该解释在司法实务中仍可能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当事人相同,后一个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增加或减少时如何处理;关于诉讼标的,其指向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或附属性(如担保法律关系相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附属性),实务中应区别判断;诉讼请求相同,如何作实质判断。

上海律师廖大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

(本文作者:上海律师廖大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廖大林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廖大林律师,廖大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廖大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611620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廖大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廖大林律师主页,您是第107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