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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的观点和看法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1-28 16:36)    点击:364

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对案件的裁判,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发布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指引本辖区各级法院裁判案件。因此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发布的文件和案例,对相应辖区内法院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案件代理律师应予重视。

我国的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对这些案件裁判结果不服,则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如作出判决则为终审判决。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诉讼救济途径至中级人民法院极高终结。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院对于起诉案件,由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仅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同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高院、中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做了规定,涉案金额极大的案件才有可能由高院、中院进行一审管辖(比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案件多由基层法院管辖。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类型案件的数量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巨大。

故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倾向,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所以,在对个案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进行探究时,应特别重视相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操作指引和发回、改判结果。代理律师在案例检索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中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案例。

上海廖大林律师团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

(本文作者:上海律师廖大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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